第 五 章
宪制改革与权力转移
英国的殖民统治体系是复杂的和变化的。在早期英国的移民殖民地,主要的政治体制是一种旧代议制体制。在这种代议制体制中,立法机关包括总督、一个由指定的成员组成的立法会议和一个由选举的成员组成的立法大会。这体现了英国政治体制中的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模式。这种体制有别于后来推行的“皇家殖民地”体制。在亚非被征服的殖民地,英国大多推行“皇家殖民地”体制,立法机关由总督和立法会议组成。皇家殖民地执行总督专制制度。起初总督本人就是政府,他既是立法机关,也是行政机关。随着殖民地政治的发展,总督下面开始设立行政会议和立法会议,作为总督的咨询机构。早期的行政会议与立法会议都是由指定的官方成员组织的。皇家殖民地政治体制的发展和变化的中心是立法会议。立法会议起初 一般只有官方成员,后来逐渐纳入一些指定的非官方成员。非官方成员在很长时间里是少数。在非官方成员中, 逐渐有了选举的非官方成员。增加立法会议中非官方成员是英国对殖民地的利益集团或殖民地人民反抗斗争的一种让步方式。而当立法会议中选举的非官方成员的数量达到半数或超过半数时,法律上讲立法会议可称作代议制立法机关,这时该殖民地的政府可称作代议制政府。在代议制政府阶段,理论上选民能够控制立法会议。当立法机关取得了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时,责任制政府就出现了。这时立法机关获得了委任和罢免政府成员如行政会议或部长会议成员的权力。但真正的责任制政府只能在殖民地获得独立后才能取得。当形式上的责任制政府形成后,英国总督仍持有保留的权力,有些重要部门如对外事务、防卫和警察控制在总督手中,政府中的部长并非都对立法机关负责。马丁·怀特称这种状态为“半责任制政府”。 1 在殖民地独立前英国还掌握着修改、制定、甚至中止宪法的权力,所谓的责任制政府随时有被取消的可能。
在英国的皇家殖民地,立法机关一般是立法会议。随着宪制的发展,立法会议在有些殖民地逐渐被立法大会或国务会议取代。到独立时,立法机关通常称作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立法机关的发展变化反映了一个殖民地的宪制发展水平。在下面的考察中我们将主要考察殖民地立法机关的变化。英国殖民地遍及世界各大洲,在本章我们选择了几个较典型的殖民地进行范例性的考察。它们是印度、斯里兰卡、加纳、肯尼亚和圭亚那。我们希望通过对这些殖民地的宪制改革的考察能够使读者对英国殖民地宪制改革的历史有一个概要的了解。
印
度
英国的殖民地有两大类, 一类是以移民为主的殖民地, 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一类是以被征服的居民为主体的殖民地,这种殖民地主要在亚洲和非洲。印度则是后一类殖民地中最大的殖民地。英国对印度的征服开始是由东印度公司进行的。东印度公司成立于1600年, 早期在印度主要从事商业活动,并逐渐占有一些据点。1757年普拉西战役后, 以东印度公司为代表的英国殖民主义势力开始大举征服印度, 到19世纪中叶英国完成了对印度的征服。英国对印度的殖民统治早期亦是由东印度公司进行的,但英国政府逐渐接管了对印度的统治。英国在印度执行总督专制统治,一切大权都掌握在总督手里。1861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印度参事会法规定印度政府由总督和五个参事组成, 都由英王任命。外交部长由总督兼任,其余五个参事分管内政、税收、财政、军事和法律各部。总督可行使行政会议的一切大权。总督之下设有立法会议, 各省亦设有立法会议。总督有权否认中央和地方立法会议通过的法律,也有权确认中央和地方立法会议不同意的法律。此后英国对印度宪制进行了某些改变,如增加立法会议的成员,包括非官方成员,但直到20世纪初没有大的宪制改革。
1885年印度国大党的成立, 标志着印度民族主义运动的兴起。面对日益高涨的反英斗争,英国于20世纪上半叶在印度进行了三次大的宪制改革,通过对印度民族资产阶级作出一点让步来缓和印度人民的反抗斗争,以便维持和延长
英国在印度的殖民统治。这三次宪制改革是1907-1909年的莫利-明托改革, 1917-1919年的蒙塔古-切姆斯福德改革和1935年的宪制改革。
莫利-明托改革方案体现在1909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印度参事会法之中。 该法对印度中央与省立法会议的组成作了改变。中央立法会议的成员由16名增至60名,其中英国官员28名, 总督指定的非官方人士5名, 其余27 名从非官员的人士中选举产生。这27名中,14名由地主协会和穆斯林教派以及加尔各答和孟买两个英国商会选出, 13名由9省立法会议的非官方议员选出。2省立法会议成员亦包括官方成员和非官方成员。在各省立法会议中,形成了非官方成员的多数,但除孟加拉省外,官方成员和指定的非官员成员构成多数,选举的成员是少数。虽然在孟加拉省选举的成员构成了多数,但这种多数可以说只是名义上的,因为在选举的成员中有4名是英国居民区的英裔代表, 这些代表在关键问题上会支持殖民当局。3
中央和省立法会议的选举的成员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选出。选民的财产资格很高, 有权参与选举的人数很少。 选举采取教派分区选举的方式,穆斯林可单独选举其代表。省立法会议的穆斯林席位可超过他们在全体居民中的比例,而且穆斯林选举单位的财产资格低于普通选举单位。推行穆斯林单独选举代表制和给予穆斯林某些照顾起到了挑拨印度教教徒和穆斯林之间的矛盾。一位英国官员在给明托夫人的信中谈到“分区选举”时说:“那是一种耍政治手腕的做法,它将很长远地影响印度和印度历史。这无异于把6200万人民从参加叛乱的对抗行列里拉回来。” 4“分区选举”是英国推行“分而治 之”策略的手法。此外,设立单独的地主选举单位,也体现了拉拢和依靠封建地主来分化印度民族主义运动的策略。
莫利-明托改革意在拉拢印度民族资产阶级上层, 以此来阻止印度民族主义运动的发展。1909年2月23 日莫利本人在英国上院的演说中谈到其改革方案时曾公开表示,“在处理这类计划时,有三种人我们必须加以考虑。有极端派,他们怀抱着荒唐的梦想,以为他们有一天会把我们赶出印度。……第二种人并不抱这种希望,但期待着殖民地式的自治或自主政府。其次就是这类别的第三种人,他们所要的不过是准许他们在我们的政府中和我们合作。我相信,这革新方案的效果已经、正在和将要把期待殖民地式自治的第二种人拉到以获准从事公平和充分的合作为满足的第三种人中来。” 5莫利的讲话清楚地揭示了莫利-明托改革的目的。
1919年的印度政府法对印度宪制进行了新的改革。根据该法,英属印度中央立法方面,取消原来的立法会议,实行两院制:国务会议和立法大会。第一届国务会议由60名成员组成, 其中34名由选举产生。 在这34名议员中, 一般选区20名, 穆斯林选区10名, 欧裔人选区3名, 锡克选区1名。余下的26 名国务会议成员, 20名为官方议员, 6名为指定的非官方议员。改革后的第一届立法大会由145名成员组成, 其中104名由选举产生。这104个名额的分配是: 一般选区52名, 穆斯林选区30名, 欧裔人选区9名, 地主选区7名, 商业选区4名, 锡克选区2名。另有26名官方成员和15名指定的非官方成员。 国务会议和立法大会成员的选举,规定了高额的财产限制。有权选举国务会议成员的选民全国不到18000人, 有权选举立法大会代表的选民不到全国人口的0.5%。中央行政会议自1919年以来由6名英国人和1名印度人组成。但到1921年行政会议的7名成员中有3名印度人。6
省立法机关仍是一院制, 但省立法会议的成员增加了。 规定在每一立法会议中选举的成员不少于70%,其余由省督指定,但官员不多于20%。在英属印度诸省的行政方面,推行省督制下的“二元政府制”,即将省级行政部门划分为两类:“保留的”和“移交的”。对一些重要部门的行政权,如司法、监狱、警察和田赋保留给省督及其行政会议, 其各部部长不对立法机关负责。而其他部门如教育、农业、公共卫生和地方政府则移交给由省督任命的部长主管,部长对省立法机关负责。
这次改革仍然只是对印度民族资产阶级上层作了某些让步,有更多的印度人进入了行政会议和立法机关,但并没有改变印度政府总督专制的性质。总督仍是中央行政会议首脑,独揽行政大权。中央的两院立法权十分有限,总督对两院通过的立法可以否决,对两院不同意的立法有权确认。在省级行政事务中,一切事项的最后决定权也操在省督手中。省督对省的立法也有否决权和确认权。
正如印度国大党领袖莫提拉尔·尼赫鲁所指出的, 1919年的印度政府法给予印度总督以行动自由。蒙塔古本人也说得很清楚, 1919年的改革是以“符合作为对印度具有不可分割的主权的最高力量的英国的利益为前提的。”7
1935年英国通过了新的“印度政府法”, 规定建立全印联邦和实行省自治。
全印联邦包括英属印度各省和印度土邦。但规定了土邦加入全印联邦的条件,即必须由英国议会两院就此向英王提出申请,同时必须得到有资格选择52名以上联邦上院议员, 并且其人口不少于土邦总人口50%的诸土邦的同意。
全印联邦在行政方面实行“二元政府制”,一些重要部门如国防、外交、宗教等事务及特定地区由总督管理,其余部门移交给政府部长管理。全印联邦立法机关实行两院制,上院称作国务会议, 下院称作联邦大会。 国务会议有260名成员, 其中英属印度各省156名, 土邦104名。英属印度的成员, 除6名由总督指定外, 其余150名由选举产生, 规定了很高的选举人财产资格, 并仍执行分区选举制度。席位分配情况如下:一般席位75个, 表列种姓席位6个, 穆斯林席位49个, 锡克席位4个,妇女席位6个, 其他席位10个 (其中英印混血人1个席位, 欧裔人7个席位, 印度基督徒2个席位)。一般席位、 穆斯林和锡克席位由直接选举产生,其他席位由省立法机关选举产生。各土邦的成员由王公们指定。联邦大会共有议员375名, 其中土邦125名, 英属印度各省250名。 英属印度的代表不由选民直接选出,而是由省立法大会成员选出,其中大多数席位 如一般席位和穆斯林席位按比例代表制选出。联邦大会成员的选举也按照“分区选举”的原则进行。其中一般席位86个, 表列种姓席位19个, 穆斯林席位82个, 锡克席位6个, 妇女席位9个, 其他席位48个 (其中英印混血人席位4个, 欧裔人席位8个, 印度基督徒席位8个, 劳工席位10个, 商业席位11个, 地主席位7个)。各土邦的代表亦由王公们指定。8联邦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是有限的,总督拥有立法特权。同过去一样,总督可以否决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法律, 通过立法机关所否决的法律。总督还有权禁止讨论法律, 颁布紧急法令, 训令省长颁布紧急法令, 否决省的法律, 掌管武力的使用,解散议会, 中止宪法。另外总督还有8种“特殊职能”, 包括防止对印度的和平与安宁的任何严重威胁,确保联邦政府财政稳定,确保少数民族合法利益,保障公职人员与曾任公职的人员或其家属的合法利益, 防止对英国个人或在印度营业的英国公司在商业或财政上受歧视,防止英国向印度输入的产品受歧视,以及保障土邦及其王公的权益。
对联邦立法机关的改革体现了英国对土邦王公的偏袒。印度500多个土邦,其面积占印度的五分之二, 人口不到全印人口的四分之一, 且联邦税收仅10%仰仗土邦, 但土邦王公们享有在联邦立法机关的国务会议中五分之二的代表权,联邦大会中三分之一的代表权。而且联邦立法机关只为英属印度制定法律,不为土邦立法。
这样的一个联邦改革方案理所当然受到印度人民的强烈反对,因而1935年的印度政府法的联邦部分没有实施。该法的另一个主要部分是“省自治”。行政权授予代表英王的省督,省督之下设立部长会议。部长由省立法机关的成员担任,对立法机关负责。在立法方面,有的省实行两院制,即上院立法会议和下院立法大会。有的省实行一院制,称立法大会。各省立法大会的议员名额由50人到250人不等。立法大会成员由选举产生。选举资格受财产、 纳税及教育程度等条件的限制。英属印度11省共有3010万选民,占人口总数的11%。仍实行“分区选举”原则。英属印度11个省共有立法大会成员1585名,其中普通席位(可竞选的)657个, 穆斯林482个, 表列种姓151个, 工商界56个, 妇女41个, 工人38个, 地主37个, 锡克人34个, 欧裔人26个, 落后地区与部落 24个, 印度基督教徒20个, 英印混血人11个, 大学8个。9
在英属印度各省,省督拥有与总督相类似的权力。与总督一样, 省督也拥有“特殊职责”,包括阻止对该省或其任何部分的和平与安宁的任何严重威胁,确保少数民族的合法利益,保障公职人员的权利,防止对英国商业利益的歧视,保障土邦及其统治者的权利,以及执行总督有关联邦的某些事务的命令。但与联邦中央机关相比,在各省没有王公的成分,立法机关的成员也全部由选举产生。除对警察有特殊的规定外,省级没有保留的部门。1935年的印度政府法关于省自治的部分对印度民族资产阶级作了一定的让步。与联邦改革方案不同,“省自治”方案1937年付诸实施, 印度最大的民族主义政党国大党在选举中获胜, 在7个省中组成政府,在另两个省组成联合政府。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印度作为英国的殖民地被卷入了战争,印度人民与英国殖民主义者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1942年8 月国大党发动了要求英国殖民主义者“退出印度”的运动。结果国大党领导人包括圣雄甘地被捕,国大党被禁止。二战结束后印度的民族独立运动如火如荼,英国政府意识到用武力难以维持殖民统治,准备移交权力。由于英国“分而治之”殖民统治手法的结果,战后印度内部矛盾也十分激烈,尤其是国大党与穆斯林联盟之间, 印度教教徒和穆斯林之间的矛盾,达到难以调和的程度。英国在印度面临着两种局势,一是武装反英斗争,一是教派之间的大规模流血冲突。在这种情况下, 英国政府于1947年2月20日发表声明, 宣称在不迟于1948年6月把权力移交给“负责的印度人手中”。分裂印度的蒙巴顿方案随之出笼。1947年7 月英国议会通过了印度独立法,规定印度于1947年8月15日独立。但独立的是两个国家: 印度和巴 基斯坦。而在印巴分治过程中发生了大规模的流血冲突, 给当地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乱。
斯里兰卡
英国在南亚的另一块殖民地是斯里兰卡, 斯里兰卡在1972年之前称锡兰。 锡兰于16世纪沦为葡萄牙的殖民地, 1658年荷兰取代葡萄牙占领锡兰。1795年英国攻占锡兰, 随之取代荷兰对锡兰进行殖民统治。英国对锡兰的侵占主要是由英国东印度公司完成的。1802年锡兰成为英国“皇家殖民地”, 由殖民部管理。英国在锡兰推行总督专制制度。1833年在锡兰设立行政会议和立法会议,作为总督的咨询机构。这时立法会议规定由9位官方代表和6位指定的非官方代表组成,其中非官方代表一半是欧洲人, 其他一半是伯格人、僧伽罗人和泰半尔人的代表。9名官方代表规定由6名行政会议的成员和其他3名成员组成。 10 此后相当长时间内, 这一结构没有大的变化。到19世纪末, 锡兰民族资产阶级力量有了增长, 反英情绪加强, 提出了宪制改革要求。卢多维克在《锡兰现代史》中指出,19世纪末宪制改革运动成了总督和“锡兰知识界”所组成的小集团的诸领导人之间的长期决斗。11
1910至1912年英国对锡兰立法会议进行了改革。新的立法会议1912年成立,包括11名官方代表和10名非官方代表。非官方代表中6名是指定的, 其中低地僧伽罗人2名, 泰米尔人2名, 康提人和穆斯林各1名; 4名由选举产生, 其中欧 裔人2名,伯格人1名, 锡兰知识界1名。 这次立法会议改革对锡兰知识界作了一点让步, 并引进了选举原则,但选举资格和被选举资格受到严格限制。1912年选民不到3000人。12门狄斯在《英国统治下的锡兰》中对此次改革作了如下评价:“总的说来改革有助于使社会中的分歧永久地存在下去,长达一个多世纪的英国统治体系一直倾向于忽视该社会的特殊利益。虽然锡兰知识界选区的设立把僧伽罗、泰米尔和穆斯林中受过英语教育的阶级联系在一起,但给予欧裔人和伯格人单独的选区却促使这些社区视自己为单独的实体而不是视自己为锡兰公民。”13可见, 同在印度一样, 英国在锡兰的宪制改革也体现了“分而治之”的殖民统治传统。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锡兰人民的反英斗争进一步高涨。1919年锡兰国大党和锡兰工人联合会等政党和组织相继成立, 举起了争取民族独立的旗帜。在锡兰民族主义运动的压力下,英国政府进行了新的宪制改革。1920年8月13 日英国制定了一道关于锡兰立法会议的枢密院敕令。根据该敕令, 立法会议的成员增加到37名, 其中14名官方成员, 23名非官方成员, 在立法会议中首次形成非官方代表占多数的局面。14名官方成员由5名当然成员和9名由总督指定的官员组成。在23名非官方成员中,7名由总督指定, 其中2名代表康提僧伽罗人, 1名代表印裔人, 1名代表穆斯林。余下的16名由选举产生, 其中2名由欧裔选民选出, 1名由伯格选民选出, 1名由商业选民选出, 1名由低地产业协会选出, 另外11名由地域选区选出。由于规定康提人、穆斯林和印裔人不能注册为地域选区的选民,这11名地域选区的立法会议成员实际代表低地僧伽罗人(9名) 和泰米尔人(2名)。14对于被选举人和选举人资格有严格的规定, 其中包括财产限制, 如被选举者必须年收入不少于1500卢比或拥有相应的财产资格, 选举人须有不少于600卢比的年收入或相应的财产资格。
尽管立法会议成员增多了,并且非官方代表形成了多数,但立法会议仍然只不过是总督的咨询机构,立法实权掌握在总督手中。除了多种立法特权外,总督还有权宣布任何法案、或法案的任何条文和修正案、或任何决议和表决具有“最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立法会议投票时只计官方成员的票数。如果官方成员以多数票通过,则这样的法案、条文、修正案、决议和表决应视作被立法会议通过。
锡兰国大党对1920枢密院敕令规定的立法会议的改革进行了批评。锡兰人民的反殖斗争仍然不断高涨,1923年爆发了2万人参加的反抗殖民当局的大罢工。迫于锡兰人民的反抗斗争,英国于1923年12月19日制定了新的关于锡兰立法会议的枢密院敕令。该敕令规定立法会议由12名官方成员和37名非官方成员组成。12名官方成员包括5名当然成员和7名指定的成员。在37名非官方成员中,包括指定的一般成员3名,代表穆斯林的成员3名,代表印裔人的成员3名,以及29名选举的成员。选举的成员仍按教派选区和地域选区两种形式选举。当选立法会议的成员规定了多种限制,其中包括财产资格,如需拥有或享有不少于1500卢比的年收入或相应的财产。选民亦有多种资格限制,包括拥有或享有600卢比的年收入或相应的财产。1924年只有204997人有选举权,仅占人口的4%。15
总督是立法会议的主席,副主席由立法会议选举产生。与1920年的枢密院敕令一样,1923年枢密院敕令也规定总督享有宣布某项法案、条文、修正案、决议或表决具有“最重要性”的权力。尽管非官方成员增多了,选举的成员扩大了,但1923年的立法会议改革并没有改变总督握有立法实权的局面。此后英国相继颁布了几个关于锡兰立法会议修正案的枢密院敕令,但下一步重要的宪制改革是在1931年。20年代锡兰人民的反英斗争力量日益强大。为了缓和锡兰人民的反抗斗争,1927年英国派出多诺莫尔委员会就宪制改革进行调查。以多诺莫尔调查报告为基础,英国制定了1931年关于锡兰国务会议的枢密院敕令和关于锡兰国务会议选举的枢密院敕令,进行了较大的宪制改革。
1931年的枢密院敕令规定,在锡兰成立具有立法功能和行政功能的国务会议,取代原来的立法会议和行政会议。国务会议成员包括3名国务官,50名选举的成员和不多于8名由总督委任的成员。3名国务官是政府的首席秘书、法律秘书和财政秘书,他们拥有国务会议成员的所有权利和特权,但不参加就提交国务会议的问题的投票。50名选举的成员按地域选区选出。国务会议成员通过无计名投票在其成员中选出7个行政委员会。每个行政委员会所含成员大致相等,除议长和3名国务官外,国务会议的每个成员将被选入其中一个委员会。7个行政委员会分别管理下列各政府部门:内政,农业和土地,地方行政,卫生,
劳工与工商业,教育,交通与工程。7个行政委员会组成后,每个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在其成员中选出一位主席。各委员会的主席由总督任命为各部部长,如果总督拒绝任命,则该委员会得重新选出一位主席。7位部长和3名国务官组成部长会议,部长会议的主席由不经选举产生的国务官首席秘书担任,副主席则由部长会议从部长中选出。
1931年的宪制改革对锡兰民族资产阶级作出了较大的让步,是锡兰走向自治的重要一步。但英国总督的权力仍然是巨大的,国务会议的所有立法需总督同意,总督有权将任何法案保留以候英王批准,有权将任何法案送回国务会议重新考虑,有权证明任何法案涉及“原则”问题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有权将任何法案推迟6个月实施。总督实际上还掌管着3位国务官主持的行政事务,包括司法、财政、防卫和对外事务等重要部门。总督对国务会议各行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具有否决权。在战时或内部动乱时总督可接管任何部的行政权。
卢多维克评述道:“多诺莫尔宪法虽然增大了当选的人民代表的权力,但殖民统治的结构基本上仍无改变。殖民地总督的权威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增长:在必要的情况下他还可以运用比从前更大的擅自处理之权。”16
多诺莫尔宪法一直存在到1946年。在这10余年间,锡兰人民的反殖斗争不断。1935年左翼政党兰卡平等社会党成立,1940年12月锡兰工会联合会成立,1943年锡兰共产党成立,它们积极为民族解放而斗争。在锡兰各民族主义政党和进步团体的压力下,英国政府于1943年5月26日宣布战后将重审锡兰宪法,准备让锡兰成立一个“自治政府”。1944年12月索尔伯里调查团到锡兰就宪制改革问题进行调查。根据索尔伯里报告, 英国政府于1946年5月15日制定了有关锡兰宪法的枢密院敕令。
这道敕令规定锡兰的立法机关是议会,而不是原来的国务会议。议会由代表英王的总督和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参议院有30名成员, 其中15名由众议院选出,15名由总督委任。参议员的选举按比例代表制原则进行。参议院是一个永久性机构,每两年其成员的三分之一退职,每位参议员任职6年。众议院由101名成员组成,其中6名由总督委任,95名由选举产生。敕令规定将成立一个部长内阁,处理锡兰政府的一般事务,并集体对议会负责。内阁首脑称为总理(PrimeMinister,首相),由总督任命。内阁其他部长由总督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众议院比参议院权力大,总理和内阁对其负责。众议院席位分配按每75000人一席和每1000平方英里一席。德席尔瓦指出,地域面积席位的规定是为了增多东部和北部地区人口相对稀少的少数民族泰米尔人和穆斯林人的代表人数,以及相对落后的康提僧伽罗人的代表人数。另外在多席位选区,推行累积投票法。这样在僧伽罗人占多数的地区,少数民族的代表也可能进入议会。17与1931年的改革一样,1946年9月制定的关于议会选举的敕令对选民的资格亦作了多种规定,其中包括文化程度与财产限制。如选民得能读写英语、僧伽罗语或泰米尔语,须拥有或享有不少于600卢比的年收入或其他相应的财产资格。这种限制显然有利于民族资产阶级掌握政权。
1946年英国枢密院敕令规定的宪制改革并没有给予锡兰独立地位,锡兰仍是殖民地,总督仍享有极大的权力,尤其在防卫和对外事务方面。宪制改革后的大选规定将在1947年9月举行。但在1947年2月英国政府宣布将给予印度独立。由于印度独立进程的影响和锡兰内部左翼力量的增长,锡兰统一国民党领导人森纳那亚克向英国政府提出锡兰在英联邦内独立的要求。当时锡兰左翼政党主要有兰卡平等社会党和共产党。英国政府担心阻止锡兰独立有可能激起激烈的反英斗争。这样英国可能既无法保证防卫方面的利益,又难以把锡兰保留在英联邦之内。18英国政府遂于1947年6月18日宣布锡兰将获得“英联邦内的完全责任制地位”。1947年12月19日英国制定了关于锡兰独立的枢密院敕令,同时英国议会也通过了锡兰独立法。锡兰于1948年2月4日独立,同印度一样留在英联邦内。英王仍是锡兰名义上的统治者,新总督仍由英王任命。锡兰独立前与
英国订立了有关防卫、对外事务和财政方面的协定,英国在锡兰保留军事基地,对锡兰的防卫与对外事务保持着影响力。关于英锡协定,我们将在第六章考察。
加 纳
英国在西非的殖民地之一是黄金海岸,1957年独立后称加纳。黄金海岸遭受欧洲人的入侵始于15世纪。从1482年起,葡萄牙人、丹麦人和荷兰人等欧洲殖民主义者为了对当地非洲人进行掠夺与统治以及相互间的争斗,在黄金海岸建立了许多城堡。英国在黄金海岸建立第一座城堡是在1631年。在欧洲殖民主义者在黄金海岸的相互争夺中,英国人逐渐占了上风。1844年英国迫使其城堡和租借地附近地区的酋长签订约章承认英国的统治。1874年英国吞兼了黄金海岸沿海所有被“保护”的土邦,组成黄金海岸殖民地。此后对阿散蒂地区发动了多次侵略战争,1902年正式吞并。黄金海岸的北部地区也沦入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
英国在黄金海岸执行总督专制制度。1850年在总督下面设立行政会议和立法会议,其成员都由总督任命。第一届立法会议由司法陪审员、海关收税员和两名商人组成,总督担任立法会议主席。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西非民族主义运动高潮。1920年黄金海岸政治人物凯斯利·海福特等倡议在阿克拉召开英属西非殖民地代表大会,宣布成立英属西非国民大会,提出扩大非洲人权力的要求。
1925年英国政府对黄金海岸殖民地立法会议进行了改革。1925年4月8日的关于黄金海岸殖民地立法会议的枢密院敕令规定立法会议由总督与15名官方成员和14名非官方成员组成。总督是立法会议的主席。官方成员包括黄金海岸殖民地行政会议的5名资深成员,8名当然成员以及2名指定成员。非官方成员包括6名省成员(东部省3名,中央省2名,西部省1名),3名市镇成员(阿克拉、海岸角和塞康第各1名),5名欧裔成员(1名代表商会,1名代表矿业,另3名由总督指定)。根据该敕令,在各省成立省会议,由该省全体首席酋长组成。立法会议的6名省成员由各省省会议从其成员中选出。3名市镇成员由选举产生,但规定了严格的选举和被选举资格。除其他多种限制外,被选举者还必须拥有价值250镑的财产,选民得拥有一所纳税率达6镑的房屋,或相应的财产。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是很高的,1931年阿克拉市人口为6万多人,有选举权者不足2千。19立法会议只是总督的咨询机构,立法实权掌握在总督手中。1925年5月23日关于黄金海岸殖民地总督的特许状,给予总督在立法和行政两方面的全权,包括拒绝立法会议通过的法律的权力。
要求新的宪制改革的斗争到40年代初达到高潮。1940年黄金海岸青年大会拟定了一份改革方案。1941年公众领袖丹凯等组成了一个委员会起草新宪法,并于1943年把宪法草案递交给出访黄金海岸的英国殖民大臣。1945年10月,第五届泛非大会在英国曼彻斯特举行,大会通过了黄金海岸政治领袖恩克鲁玛执笔的《告殖民地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书》,号召组织群众运动反对殖民主义。
英国政府虽然曾多次拒绝讨论黄金海岸的宪制改革,但迫于黄金海岸人民的反抗斗争,于1946年进行了新的宪制改革。
1946年2月19日关于黄金海岸殖民地和阿散蒂立法会议的枢密院敕令规定了这次宪制改革的内容。根据这道敕令,新的立法会议包括主席,6名当然成员,6名由总督指定的成员和18名选举的成员。立法会议主席由总督或由总督指定的人担任。18名选举的成员包括9名省成员(东部省5名,西部省4名),4名阿散蒂成员和5名市镇成员。省成员由联合省会议选出,联合省会议由黄金海岸殖民地最高酋长或他们认可的代表和该殖民地每一地区土著当局选择的一名代表组成。联合省会议选出的立法会议代表必须是他所代表的那个省的最高酋长,或者是最高酋长的臣属,或者是土著当局代表。最高酋长的资格须经总督
颁发文件确认,总督有权修正或废除任何这样的文件,而且任何这样的文件以及对文件的修正或废除法律上不受任何法庭或其他方式的否定。1946年宪制改革使阿散蒂人第一次有代表参加立法会议。4名阿散蒂成员由阿散蒂联邦会议选出。联邦会议由首席酋长和其他经总督同意由阿散蒂人委任的成员组成,首席酋长须是经总督发布命令指定为首席酋长的人。联邦会议选出的立法会议代表必须是阿散蒂本地人,并必须直接或间接效忠于阿散蒂人。5名市镇成员的分配是阿克拉2名,海岸角、塞康第--塔科拉和库马西各1名,由选举产生。
被选举者有多种资格限制,包括财产资格,如须拥有价值200镑的财产,或占有年租不下20镑的房地产。1946年的宪制改革使黄金海岸立法会议中选举的成员超过了指定的成员,即18比12,这在英属西非是第一次。但总督对立法会议通过的法案保留否决权,立法实权仍在总督手中。1946年政府中全部高级职位仍都由英国官员担任。任职的官吏只对总督负责,而不对立法会议负责。尽管行政会议中有非洲人,但并不要求他们是立法会议的成员,同欧裔行政会议成员一样,只对总督负责,不对立法会议负责。20
这样的改革并没有像英国政府所期待的那样缓解黄金海岸人民的反抗斗争。1947年黄金海岸统一大会党成立,提出了国家独立的要求。1948年1月爆发了广泛的抵制进口货运动。1948年2月28日退伍军人在阿克拉组织游行,前往总督府递交请愿书,受到大批群众支持,却遭到军警镇压,引起诸多市镇的骚动。殖民当局进行大规模镇压活动,并逮捕丹凯和恩克鲁玛等民族主义领导人。
1949年6月人民大会党成立,原任黄金海岸统一大会党书记的恩克鲁玛成为新党领袖。人民大会党在其纲领中提出了“现在就实现完全自治”的口号。1950年1月人民大会党开展“积极行动”,组织了大罢工,遭到殖民当局镇压,恩克鲁玛等领导人被捕入狱。英国在镇压反殖斗争的同时,于1950年12月制定了新的关于黄金海岸宪法的枢密院敕令。
这道敕令规定成立一个立法大会,取代原来的立法会议。立法大会包括议长,3名当然成员,6名特殊成员和75名选举的成员。议长由立法大会选举产生,议长本人不是立法大会的代表。另设一名副议长,由立法大会从其成员中选出。3名当然成员是首席秘书、检察总长和财政秘书。6名特殊成员中3名由商会选出,3名由矿业会选出。75名选举成员中37名代表黄金海岸殖民地,19名代表阿散蒂,19名代表北方领土。在殖民地的37名成员中,12名为地域成员,21名为农村成员,4名为市镇成员。在12名地域成员中,11名由联合省会议选出。
与1946年的改革相似,联合省会议仍由最高酋长或他们认可的代表和每一地区土著当局的一名成员组成。当选条件与最高酋长的确认等规定亦与1946年的规定没有什么区别。另1名地域成员由南多哥兰会议选出。南多哥兰会议由该地区各土著当局的代表组成,当选者应是南多哥兰本地酋长或效忠于酋长者。阿散蒂的19名代表,6名为地域成员,12名为农村成员,1名为市镇成员。6名地域成员由阿散蒂人会议选出。阿散蒂人会议与过去的阿散蒂联邦会议的组成相同,仍由首席酋长和其他经总督同意由阿散蒂人委任的成员组成,当选者必须是阿散蒂人,直接或间接效忠阿散蒂王权。北方领土的19名代表由“北方领土选举团”选出,选举团由北方领土会议的成员和其他委任的成员组成。北方领土会议由各土著当局的代表组成。当选者须是北方领土的本地人,并在提名候选时是选举团成员。由此可见,这些“地域成员”都是土著当局的代表。这样的规定刺激了地区主义势力的发展,而不利于一个统一国家的形成。在黄金海岸殖民地和阿散蒂地区共有38名代表由选民选出。其中5名市镇代表为直接选举,33名农村代表为间接选举。
根据1950年枢密院敕令,黄金海岸的行政会议将由总督、3名当然成员和不少于8名的“代议制成员”组成。总督是行政会议主席,3名当然成员为首席秘书,检察总长和财政秘书。8名“代议制成员”须是立法大会成员,经总督提名,立法大会同意,总督任命产生。立法大会可由其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通过决议要求总督取消对行政会议的任何代议制成员的任命。该敕令还规定立法大会中将有一名政府事务领导人,由行政会议多数票从其成员中选出。
1950年的宪制改革使黄金海岸向自治迈了较大一步,但英国总督仍然掌握着广泛的权力,如否决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案的权力。而且立法大会通过的法案,即使总督同意了,英王通过国务大臣仍可否决。黄金海岸最大的民族主义政党人民大会党尽管对新宪法提出了批评,但仍决定参加竞选。1951年2月举行大选,人民大会党获得33个乡村议席中的29席和全部5个市镇席位。人民大会党领袖恩克鲁玛当时在狱中,但仍被选民选为立法大会成员,英国殖民当局被迫释放恩克鲁玛。人民大会党是立法大会中的第一大党,有6名成员进入了行政会议,恩克鲁玛成为“政府事务领导人”。
虽然人民大会党在选举中获胜,但新组成的行政会议也非人民大会党所希望的。行政会议中的3名欧裔当然成员掌握着国防、外事、财政与司法大权。人民大会党和广大黄金海岸人民为民族独立仍坚持着不懈的斗争。在人民大会党的要求下,英国政府1952年3月同意将“政府事务领导人”改称“总理”(首相),将“行政会议”改称“内阁”。英国殖民大臣李特尔顿在内阁备忘录中指出:“这些改变实际上只是名称的改变而不是实质的改变:它们并未超过黄金海岸已经形成的现实。”21
1952年3月恩克鲁玛成为内阁总理。恩克鲁玛与人民大会党利用参政的机会,努力为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作准备。“新政府实行了新的地方政府制度,通过选举产生各级政府成员,使人民和一批受过教育的年轻人有可能参政,逐步取代地方上酋长的地位。在文官非洲化方面加快了进程,非洲人担任高级职务的人数明显增加”。221953年7月恩克鲁玛向立法大会提出了“命运提案”,要求采取行动宣布黄金海岸在英联邦内独立。
1954年4月29日的关于黄金海岸宪法的枢密院敕令规定立法大会由议长和104名成员组成。104名成员有7名是市镇成员,其中阿克拉3名,库马西2名,海岸角和塞康第塔-科拉第各1名。农村议员97名, 其中黄金海岸殖民地39名,外沃尔特及南多哥兰13名,阿散蒂19名,北部领土和北多哥兰26名。敕令规定成立一个部长内阁,内阁成员不少于8人,均为立法大会成员,并集体对立法大会负责。部长中的一位称作总理,总理选择各部部长,然后由总督任命。但外交和国防,包括警察,仍由总督控制,总督对英国托管地多哥兰也负有某些“特殊责任”。
新的宪法并没有给黄金海岸带来完全自治,英国总督在行政立法诸方面仍然保留着许多权力。但1954年的宪制改革使黄金海岸向独立又迈进了一大步。根据新宪法1954年6月黄金海岸举行大选,人民大会党获得了104个席位中超过三分之二的多数,恩克鲁玛组成新内阁。
人民大会党取得大选胜利后,为争取马上独立进行新的努力,但这时黄金海岸政治中出现了十分复杂的“反对党”问题。1954年选举中与人民大会党竞争的较大的反对派是北方人民大会党,仅获得14个席位,影响不大。但大选结束后不久出现了新的政党,其中最大的是“民族解放运动党”。这个党体现了一种阿散蒂运动,其支持者有丧失了某些权力的酋长,有对政府规定的可可售价不满的可可农,还有感到人民大会党不可投合的个人和集团。23民族解放运动党大力批评人民大会党,谴责其“贪污腐化和专断倾向”,主张执行联邦制,甚至在库马西等地策划暴乱,要求分立。
反对党的形成是与英国的殖民政策分不开的。推行英国威斯敏斯特模式的议会制改革本身就有利于导致反对党的产生,英国政府也有意促进反对党的形成。1952年2月9日殖民大臣李特尔顿在内阁备忘录中谈到当时向人民大会党作出让步时就指出,这种让步或许将提供延缓进一步宪制改革的机会以便获得时间让反对党发展。24民族解放运动党实际上也获得英国一些殖民主义者的怂恿和支持。英国学者拉思伯恩指出,民族解放运动党在伦敦获得那些担忧殖民帝国的瓦解和黄金海岸即将独立的分子的支持,这样的支持者包括诸多公司如阿散蒂金矿公司的董事会和议会上下两院中保守党内的坚决支持帝国的党徒。25反对党问题被英国政府利用来作为延缓黄金海岸独立进程的借口。英国政府提出只有再次举行大选才能同意黄金海岸独立。人民大会党在反对党和英国政府双重压力下被迫同意大选。大选于1956年7月举行,结果人民大会党获得104个
席位中的71席,所有反对党总共只获得31席,另2席为独立派人士获得。人民大会党获得了压倒性多数。这一结果使英国总督阿登-克拉克也感到“希望没能实现”。261956年8月3日黄金海岸立法大会通过了“独立动议”。9月英国殖民大臣宣布英国政府将向下院提出黄金海岸独立法案。1957年初英国通过了加纳独立法,并颁布了关于加纳宪法的枢密院敕令。黄金海岸于1957年3月6日独立,国名为加纳。
肯尼亚
当加纳于1957年获得独立时,英属东非仍在为独立进行着艰苦的斗争,60年代初才相继获得独立。英国在东非的殖民地之一是肯尼亚。19世纪末在列强瓜分非洲的浪潮中,英国侵占了肯尼亚。1886年英德两国订立瓜分东非的条约,肯尼亚为英国“势力范围”。1890年英德签订了赫耳果兰条约,对东非进行了进一步瓜分。英国在肯尼亚的殖民活动起初主要是由英帝国东非公司进行的。
1895年英国政府接管英帝国东非公司所管辖的领土。1905年设立了作为总督咨询机构的行政会议,由殖民官员组成。1907年设立立法会议,由总督指定的8名成员组成。一战后,英国对肯尼亚的立法会议进行了某种改革,规定立法会议11名欧裔人由选举生产, 并于1920年进行了第一次选举。这时不管是立法会议还是行政会议都没有非洲人。直到1944年,才有一名非洲人进入立法会议。
1948年立法会议中非洲人增加到4名。战后肯尼亚的民族主义运动勃蓬高涨,并形成了要求土地争取自由的“茅茅运动”。1952年10月英国在肯尼亚宣布紧急状态, 大力镇压“茅茅运动”,肯尼亚人民被迫进行了数年艰苦的武装斗争。关于这一点我们在本书第三章中进行了考察。英国政府在血腥镇压肯尼亚人民武装斗争的同时,亦被迫采取宪制改革措施,将一些非洲人吸收到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中。1954年成立了部长会议,作为政府的主要执行机构。部长会议中有一名非洲人,1957年增加到2个。但欧裔人1954年占3个部长职位,1957年增加到4个。27与此同时,立法会议也进行了改革。1956年7月20日的英国皇家指令对肯尼亚立法会议的组成作了新规定。立法会议的成员包括总督和议长,8名当然成员,18名由总督指定的成员,27名选举的成员,1名阿拉伯裔人利益的代表。总督为立法会议的主席。8名当然成员均为部长。27名选举的成员包括1名阿拉伯人,6名非洲人,14名欧裔人,6名亚裔人(其中2名为穆斯林)。立法会议中可能包括临时性代表和由总督指定用来填补选举的代表之缺额的代表。1956年11月7日的皇家指令对立法会议的成员组成又进行了改变,增加了2名指定成员,同时增加了2名选举的非洲人。这时指定的成员已达20名,其中15名为欧裔人,2名为非洲人,印裔人、穆斯林和阿拉伯裔人各1名。281956年的改革使立法会议中首次有了经选举产生的非洲人,但在立法会议中,欧裔人仍占绝大多数。由于肯尼亚民族主义运动的不断高涨,英国政府不得不进行新的改革。1957年12月20日的关于肯尼亚选举规定的枢密院敕令在立法会议中增加了6名选举的非洲人,由原来的8名增加到14名。
1958年4月3日英国又制定了关于肯尼亚宪法的枢密院敕令。该敕令规定肯尼亚立法会议包括议长、当然成员、36名选区选举的成员、特别选举的成员、总督可能指定的成员以及“替代选举的成员”和“临时成员”。议长由总督遵循英王的指令委任。当然成员包括部长和临时部长。36名选区选举的成员中有14名欧裔人,14名非洲人, 6名亚裔人(其中2名为穆斯林),2名阿拉伯裔人,均由各种族选民分别选出。特别选举的成员具体人数将由总督规定,由立法会议的成员选出。特别选举的成员的三分之一为欧裔人,三分之一为非洲人。另外的三分之一分配情况是:阿拉伯裔人占其中的四分之一,亚裔穆斯林占四分
之一,非穆斯林亚裔占余下的二分之一。“替代选举的成员”是指由总督或其他方式委任的用来填补选区选举的成员和特别选举的成员的缺额的成员。这种缺额是由于没有供选举的候选人所形成的。立法会议中的当然成员如因某种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总督有权委任“临时成员”填补缺额。当选区选举的成员和特别选举的成员由于不在肯尼亚而不能出席立法会议时,可由总督或其他方式委任“临时成员”补缺。立法会议的名额分配情况体现了英国政府力图在肯尼亚推行所谓的“多种族主义”。但立法会议仍是总督的咨询机构,立法实权在总督的手中。对立法会议通过的法案,总督有权拒绝批准,即使总督同意了,英王还有权否决。总督有权宣布立法会议未通过的法案成为法律,如同被立法会议通过一样。总督有权在任何时候宣布立法会议休会或解散立法会议。
4月3日的枢密院敕令规定肯尼亚仍成立一个部长会议,由16人组成,由总督任命,其中6至8为公职人员。当部长会议出现空缺时,总督可自行委任“临时部长”替代。部长会议由总督主持,总督缺席时由部长会议中深资的成员主持。部长会议只是就某些事务供总督咨询,而且总督可以不顾部长会议的建议自作决定。根据这道敕令部长和部长会议并不受立法会议的限制。
该敕令还规定成立一个国务会议,由主席和10至16位其他成员组成。除主席外,国务会议中的4至6人任期10年,3至5名任期7年,另3至5名任期4年。国务会议的成员由总督遵循英王的指令委任,总督亦可从国务会议的成员中委任1名副主席。国务会议成员不能是立法会议的成员。国务会议的一般职能是当受到要求时就与肯尼亚种族和宗教有关的事务向总督或立法会议提供帮助与建议。《东非史简编》一书指出,国务会议对具有“种族歧视的法律起制约作用”。29
1959年2月,立法会议中的非洲人采取了抵制立法会议的行动,要求英国召开制宪会议,进行新的宪制改革。1960年1月英国政府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肯尼亚制宪会议。由恩加拉和姆博亚率领的非洲人代表团提出了“一人一票”和在多数人统治下实现独立的要求。
1959与1960年间英国颁布了几道关于肯尼亚宪法修正案的枢密院敕令,其中1960年11月30日的枢密院敕令进行了较大的宪制改革, 它废除了1958年4月3日敕令中关于立法会议的条文。新的修正案规定立法会议由议长、当然成员、53名选区的成员、12名“民族成员”和总督可能委任的成员组成。当然成员亦是部长和临时部长。立法会议中的53个选区席位,10个保留给欧裔人,8个给亚裔人(其中3席给亚裔穆斯林),2席给阿拉伯裔人。12个民族成员席位的分配情况是:非洲人4席,欧裔人4席,亚裔人3席(其中1席由穆斯林占有),阿拉伯裔人1席。这次改革扩大了立法会议中选举产生的名额,总共有65名,其中53名由选民选举产生,12个民族成员由立法会议中的选区成员选举产生。在53名选区成员中,有33名由非洲人选举产生。这次改革对选举权仍有不少限制,其中包括教育程度和财产方面的限制。
从1960年起肯尼亚民族解放运动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战后的肯尼亚形势十分复杂,存在着数万白人移民。长期以来英国政府在“多种族合作”的旗帜下,极力维持白人移民的利益,并利用白人移民势力维护英国在肯尼亚的殖民统治。
到50年代后期,肯尼亚及整个非洲的民族解放运动已达到高潮。随着1956年和1957年苏丹与加纳的相继独立,非洲民族解放运动的形势发生巨大变化,殖民统治已难以长期维持下去了。到1959与1960年之交,可以说英国政府“已经不再企图依靠欧洲移民势力继续统治肯尼亚,而准备给予肯尼亚独立”。301960年1月英国宣布取消在肯尼亚长达7年多的“紧急状态”,并在伦敦召开第一次肯尼亚制宪会议。同时,殖民当局宣布允许肯尼亚非洲人重新组织全国性政党,不再要求是“多种族的”。1960年3月和5月肯尼亚非洲民族联盟和肯尼亚非洲民主联盟相继成立,前者简称“卡努”,后者简称“卡杜”。两者均为民族主义政党,都要求国家独立。但由于肯尼亚的特殊环境尤其是部族主义的影响,两者之间存在着隔阂和矛盾。1961年2月选举后,两者之间矛盾暴露出来。“卡努”在大选中获得多数席位,但在肯雅塔被释放之前,拒绝参政,而“卡杜”则答应参加殖民政府。两党之间政策的主要分歧是“卡努”主张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和一院制议会,而“卡杜”则主张地区分权,建立联邦形式的中央政府,并要求在中央立法机关中设立由以代表地区而不是代表政党的方式选举出来的成员组成的上院。31“卡杜”的地区分权主张与英国政府的想法是一致的。1961年11月9日英国内阁会议讨论指出,“在宪法解决方案中对少数民族的令人满意的保障的最佳结构将是把实质性的权力授予肯尼亚不同部落地区”。32
1961年8月21日肯雅塔获释, 10月肯雅塔接受了“卡努”主席的职务。1962年1月肯雅塔在补选中入选立法会议。2月肯雅塔参加了伦敦第二次制宪会议。英国政府视肯雅塔为“极端派”人物,曾希望他在获释后影响力下降,但这一愿望未能实现。英国政府转而希望“卡努”内部的“温和派”与“极端派”发生分裂。如果这种分裂导致“卡努”地位下降,则可鼓励“卡杜”继续参加政府,并委以制订新的宪法详文的任务。33这一愿望也是一厢情愿的。但在伦敦的制宪会议上,“卡努”与“卡杜”的矛盾很激烈,在未来对白人高地农场土地的处置和对警察的控制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最后“卡努”向“卡杜”作了一定的让步,“卡努”领导人肯雅塔提出确定独立日期的要求也遭英国政府拒绝。会后肯尼亚组成了各党参加的“临时政府”。两党虽然有分歧,但在要求自治上是一致的。在1963年5月的选举中,“卡努”获得胜利。1963年6月1日肯雅塔成为“自治政府”的总理(Prime Minister首相)。
此后肯尼亚非洲民族联盟(卡努)在努力要求制定新宪法争取实现独立的同时,与肯尼亚非洲民主联盟(卡杜)的地区分权和分裂主义主张进行了坚决的斗争。1963年9月第三次肯尼亚制宪会议在伦敦举行。会议期间“卡努”与“卡杜”领导人争论十分激烈。争论的主要问题是关于对警察和公共事务的控制,以及独立后对宪法的修改。34会议期间“卡杜”领导人扬言要用武力在肯尼亚部分地区建立独立国家。而“卡努”的代表则坚持必须加强中央的权力,削弱地区和部族机构的权力,并要求英国政府按这些原则制定新宪法。这时英国政府的态度是模梭两可的,扮演着一种“调停者”的角色。一方面“卡杜”的地区分权主张有利于白人移民利益,另一方面“卡努”是肯尼亚民族主义力量的主要代表,英国又不得不考虑这个现实。“卡努”领导人态度坚决,准备退出制宪会议,自行宣告独立。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政府考虑到难以用武力维持在肯尼亚的殖民统治,准备部分采纳“卡努”的建议,对宪法条文作某些修改。35
1963年12月4日的关于肯尼亚独立的枢密院敕令为肯尼亚制定了一部十分详尽的宪法。这道敕令十分冗长,达290多页, 数十万字。该敕令包括一部详尽的肯尼亚宪法,其条文长达270余页, 对独立后肯尼亚的公民资格、总督、议会、行政权力、财政、警察、司法、公共事务、土地、地方政府、地区与地区界线的划分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该敕令力求保持旧的体制不变,对该敕令生效之前存在的某些制度如法律制度的连续性作了各种各样的规定。敕令中的肯尼亚宪法亦包括详细的限定修改宪法的规定。这一方面体现了肯尼亚内部各党派的矛盾,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英国政府希图把英国留下的一套体制长期保留下去的愿望。该敕令生效之前的肯尼亚宪法规定未来对宪法的任何修改必须获得众议院75%的多数票和参议院90%的多数票的支持。由于“卡努”领导人的反对,这一规定作了某些修改,但仍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下来了。新宪法规定关于在该宪法和肯尼亚独立法中的任何“特别稳固条文”的修正案只有在二读和三读时获得众议院全体成员四分之三的支持和参议院全体成员十分之九的支持时才能获得通过。而宪法中的许多条文属于这种“特别稳固条文”。这样的规定增大了“卡努”在肯尼亚独立后改变英国撤退时留下的现存体制的困难。
这亦表明宣告独立只是民族独立运动的一个转折点,一个飞跃,而不是民族独立运动的结束。肯尼亚于1963年12月12日独立,同加纳一样亦成为英联邦的一个成员。肯尼亚独立后,民族联盟“卡努”的地位进一步加强,原来的民主联盟“卡杜”成员渐次倒戈加入了执政党“卡努”。1964年“卡杜”自行解散。1964年12月肯尼亚成为共和国, 肯雅塔成为肯尼亚第一任总统。1966年12月,肯尼亚撤销参议院,成立了一院制的立法机关。
圭 亚 那
英属圭亚那是英国在南美洲的一块殖民地,1966年独立后称圭亚那。圭亚那在1814年以前曾遭受荷英法的轮流统治,从1814年起受英国统治。1831年英国把埃塞奎博、伯比斯和德梅拉拉合成一个殖民地,为英属圭亚那。起初英国并没有把英属圭亚那作为一个“皇家殖民地”来统治。在皇家殖民地,总督和殖民部垄断着政治权力。而在英属圭亚那英国采取了一种由总督和由富有的种植园主支配的选举的机构分享权力的一种体制,成立了政策院和联合院。总督同政策院履行立法权和行政权,联合院则保有控制公共开支和增税的权力。1831年后联合院中选举的代表占多数。由于选举权与担任官职有很高的财产限制,富有的种植园主占领着英属圭亚那的政治舞台。3619世纪末20世纪初,选举方式的不断变化使本地人能被选入立法机关,这对糖业种植园主的利益构成挑战。在糖业主的影响下,英国于1928年在英属圭亚那推行宪制改革,采纳“皇家殖民地”政府形式。37
根据1928年7月13日关于英属圭亚那宪法的枢密院敕令,政策院和联合院被撤销了,取而代之的是立法会议。立法会议由总督、10名官方成员和19名非官方成员组成。总督是立法会议的主席。10名官方成员包括两名当然成员,即殖民秘书和检察总长, 和8名指定的官员。19名非官方成员中有5名是指定的,14名由选举产生。这样官方成员和指定的成员在立法会议中构成多数。而且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均有多种限制,其中包括财产限制,如当选为立法会议的代表需有不少于2400元(dollar)的年收入或相应的财产, 选民则需拥不少于6英亩的土地或相应的财产。总督掌握着立法大权,对立法会议通过的法案有权拒绝同意,或保留该法案由英王决定;另外总督还拥有保留的立法权力。
1928年的宪法还规定成立一个行政会议,总督是行政会议主席。行政会议还包括殖民秘书、检察总长、4名指定的官员、3名指定的非官方成员以及两名立法会议的选举的成员。行政大权亦掌握在总督手中。雷蒙德·史密斯指出这次宪法改革的结果是:“取消了当选代表的一切权力,把这些权力交给了总督和殖民部;实际上建立了一个完全由国王控制的殖民政府”。38
此后,英国分别在1935、1945和1949年制定了关于英属圭亚那宪法修正案的枢密院敕令, 但直到1953年才进行较大的宪制改革。二战前后英属圭亚那工会运动有了较大的发展。到1947年已经成立了23个工人联合会和6个雇员组织。与此同时,出现了新的政党组织。1946年英属圭亚那劳工党和贾根领导的政治事务委员会成立。1950年在政治事务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了人民进步党,其目标是建立独立的国家。
1953年4月1日关于英属圭亚那宪法的枢密院敕令给英属圭亚那制定了一部新宪法。新宪法规定行政会议由总督、3名当然成员和7名部长组成。总督是行政会议的主席。3名当然成员是首席秘书、检察总长和财政秘书。7名部长中,6名由立法院从其成员中选出, 1名由国务会议从其成员中选出。新宪法规定成立一个立法院,立法院由议长、3名当然成员和24名选举的成员组成。议长由总督任命,另有1名副议长,由立法院从其成员中选出。3名当然成员是首席秘书、检察总长和财政秘书。另成立一个国务会议,由9名成员组成。国务会议的成员均由总督委任,但其中2名由总督根据立法院选举出来的6名部长的建议委任, 1名在咨询立法院中的少数派后委任。当选立法院成员没有财产资格限制,选举权也扩大了,实现了21岁以上成年人普选权。这次宪法改革使英属圭亚那向自治迈进了一大步。
1953年4月下旬按新宪法举行选举,贾根领导的人民进步党在竞选宣言中提出反对殖民主义、帝国主义、争取独立、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社会的主张。宣言指出:“争取独立的斗争决不能摇摆不定。整个世界殖民地人民正在为独立而战斗。在马来亚、在非洲、在印度支那,烈火烧得通明。我们生活在西印度、生活在圭亚那的人必须把我们视作国际自由运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必须为独立而战斗;对帝国主义的堡垒给以一次又一次打击,削弱它,最终挣脱其枷锁。”39结果人民进步党在大选中获胜, 赢得了24个席位中的18个席位。贾根任政府总理,并兼任农业、土地和矿业部长。人民进步党利用拥有立法院多数席位的条件和参政的机会努力实现竞选时提出的目标,争取早日独立。人民进步党的政策遭到英国政府和圭亚那殖民当局的愤恨。1953年10月9日英国派军队到英属圭亚那,宣布紧急状态,中止实施宪法。关于英国在英属圭亚那宣布紧急状态,采取镇压行动的情况,本书第四章中已有叙述。
英国中止实施1953年4月的宪法后, 成立了“临时政府”,部长是委任的,立法机关的成员也都是委任的,总督大权独揽。这是一个大倒退。中止宪法后,人民进步党内部发生了分裂。一派由贾根领导,一派由伯纳姆领导。这一分裂具有种族特色;贾根主要代表英属圭亚那印裔人,而伯纳姆则是黑人的代表。
英斯认为英国对人民进步党采取了分化策略, 造成贾根与伯纳姆的分裂。他强调指出:“正是1953年宪法的中止导致了贾根与伯纳姆之间的所谓分裂,也正是宪法的中止对1953年后圭亚那分裂性政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40此后直到1966年独立,民族主义运动内部斗争连续不断。
1956年12月英国对英属圭亚那的宪法作了某些修改,恢复了选举原则。修正案规定立法会议包括议长,3名当然成员,11名指定的成员和14名选举的成员。1957年8月举行了大选, 结果人民进步党贾根派获得9个席位, 伯纳姆派获得3个席位,另两个席位由其他党派获得。人民进步党的贾根派赢得了这次选举胜利,有5名成员进入政府中任部长,继续为独立而斗争。而与此同时,贾根派与伯纳姆派的分裂却扩大了,1957年10月伯纳姆成立新党人民全国大会党。1960年3月在伦敦举行了英属圭亚那制宪会议。这次会议没有制定一部独立宪法,但接受了圭亚那独立的原则。1961年6月英国制定了关于英属圭亚那宪法的枢密院敕令,该敕令包括一部英属圭亚那宪法。宪法规定成立部长会议,由总理和9名以下部长组成。部长会议履行政府职责,对立法机关集体负责。总理由总督任命立法大会中获得大多数信任的成员承担。部长们由总督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1至3名部长应为参议院成员, 其他为立法大会成员。立法机关包括参议院和立法大会。参议院由13名成员组成, 其中8名由总督根据总理建议委任,3名由总督咨询了立法大会中少数派领导人后委任, 2名由总督自行委任。立法大会由35名成员组成,由21岁以上成年人普选产生。
1961年8月举行大选,结果人民进步党再次获胜,赢得35个席位中的20席,伯纳姆领导的人民全国大会党获11席,联合力量党获4席。选举结果体现了种族分歧,人民进步党的席位主要在农村印裔人占多数的选区,人民全国大会党的席位主要在城市黑人占多数的选区,由彼得·达格亚领导的联合力量党的席位则主要在乔治敦葡裔人集中的选区。达格亚是一名葡裔商人。虽然人民进步党在这次大选中获得大多数席位,但只获得42.6%的选票, 人民全国大会党却获得了41%的选票,联合力量党获得16.4%的选票。41这一格局为后来英国政府改革选举体制阻止人民进步党执政提供了基础。
1961年的宪法扩大了内部自治权,在选举中获胜的人民进步党组成政府,致力限制外国垄断组织的活动,发展民族工业,并要求在1962年独立。正在圭亚那人民在人民进步党领导下走向独立时,人民进步党与两个反对党矛盾激化。1962年2月圭亚那爆发社会冲突, 在骚乱中5人丧生, 40多人受伤。1963年4月至7月间反对党掀起一个长达80天的罢工,导致至少10人死亡,数百人受伤。42
圭亚那内部政党之间和种族之间的矛盾固然有其复杂的内在原因,但英国与美国的干预起了催化作用。英美两国是支持反对党的,他们不希望看到圭亚那在人民进步党领导下独立。美国政府尤其视贾根领导的人民进步党组成的政府为“共产主义”政府,担心在南美大陆出现一个共产主义体制的独立国家。43美国中央情报局直接支持了1963年圭亚那的大罢工,企图以此来搞垮贾根政府。在阻止人民进步党成为独立的圭亚那执政党这一点上,英国与美国是一致的。英国在被迫撤出圭亚那的情况下,宁愿让较温和的人民全国大会党和联合力量党成为圭亚那的执政党。
1962年10月和1963年10月在伦敦召开了两次圭亚那制宪会议,均未能为圭亚那制定一部独立宪法。与会的圭亚那三个政党意见分歧。主要的分歧是关于“比例代表制”,选举年龄和是否在独立前重新举行大选。人民全国大会党和联合力量党要求按比例代表制在独立前举行新的大选,并且反对把选举年龄降低到18岁。人民进步党不赞成在独立前举行新的选举,尤其是反对按比例代表制选举,并主张把选举年龄降到18岁。由于三党难以达成一致,贾根不得不同意由英国政府强加一个方案。英国政府强加的方案是:选举年龄保持在21岁,按比例代表制进行新的选举,不规定独立日期。不规定独立日期是以防万一人民进步党即使在按比例代表制选举的情况下也可能出人意料地获胜。44这一方案体现在1964年6月23日关于英属圭亚那宪法的枢密院敕令中。该敕令对1961年关于圭亚那宪法的敕令作了修正,规定成立立法院,由53名成员组成,按比例代表制选出。1964年12月举行新的选举,人民进步党获45.8%的选票,24个席位,人民全国大会党获40.5%的选票,22个席位,联合力量党获12.4%的选票,7个席位。尽管人民进步党是第一大党,但选票和席位均未超过半数。由于人民全国大会党拒绝与贾根的人民进步党组成联合政府,英国总督转而要求人民全国大会党领袖伯纳姆组成政府,伯纳姆在联合力量党的支持下组成了联合政府,任总理。45人民进步党终于被用“合法”手段搞下了台。
伯纳姆组成联合政府后即要求召开制宪会议,规定独立日期。这个会议于1965年11月召开, 人民进步党拒绝参加。1966年5月英国制定了圭亚那独立敕令。与此同时英国议会通过了圭亚那独立法,给予圭亚那“英联邦内完全负责的地位”。英属圭亚那于1966年5月26日独立, 改国名为圭亚那。1970年2月圭亚那宣布成立共和国, 称作圭亚那合作共和国。
公职人员的本土化
面对殖民地民族独立运动高潮, 英国在进行宪制改革的同时,亦被迫实行公职人员的本土化。公职人员的本土化从广义上讲亦属于制宪改革的范围。
英国颁布的宪制改革的枢密院敕会也往往有关于公职人员任免问题的规定。对于公职人员的本土化问题我们在这里将作一点简要的考察。公职人员是英国进行殖民统治的工具。殖民地的公职人员起初主要是英国人。早期公职人员是在殖民征服过程中形成的,在许多情况下,第一批公职人员就是由军事人员组成的。长时期里殖民地公职人员,尤其是高级公职人员,主要为英籍人士垄断。例如,早在1925年黄金海岸总督就提出要推行公职人员的“非洲化”政策,但这一政策在此后的20余年里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英国拒绝委任本土居民为公职人员的借口是本土居民中缺乏“合格的”人选。A.L.阿杜指出“当合格的人选出现时,委任非洲人这一理想的提法得到的只是口惠”。“如果一位非洲人拥有必要的资格,他要求担任公职的申请因他缺乏经验而遭拒绝。如果他拥有必要的经验,据说他又缺乏必要的资格。”46
正如民族主义运动发展情况一样,殖民地居民担任公职的进展在各殖民地也是不一致的。例如,在亚洲的锡兰,本地人担任公职的进展就要早于英国在东非的殖民地。1928年全锡兰123个文官中,有35个是锡兰人。而在英属东非各殖民地直到40年代几乎没有本地人担任公职。1931年英国在锡兰推行多诺莫尔宪法,成立了新的国务会议。1932年3月国务会议作出了一项决议,称作“三月决议”,其精神是“只有在找不到合格的锡兰人时,才能委任非锡兰人担任公职”。这个决议体现了实现锡兰公职人员本土化的要求。47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当南亚的印度、缅甸和锡兰相继独立后,民族独立运动在英帝国范围内已成潮流。英国政府不得不重视殖民地公职人员的本土化问题。1950年7月17日英国殖民大臣格里菲思向内阁提出了一份关于在殖民地公共事务机构中委任本地人担任高级行政人员的备忘录。备忘录指出“殖民地公务机构中的高级官员”既包括严格意义上的行政员,也包括担任专业与技术职务的人,如会计,审计员,农官和林官,海关官员,教育官员,电机、土木、机械、船舶和矿业工程师,劳工官员,法律与司法官员,测量员,医务和兽医官员。这份备忘录指出在过去3年中在英属西非殖民地非洲人担任高级公职人员有了快速的增长。1950年在尼日利亚高级公职人员中非洲人有364名,“外籍人”(expatriates,绝大多数是英国人)有1800名。而1938年非洲人是26名,1948年是172名。黄金海岸1928年高级公职人员有17名非洲人, 1938年有31名,1948年98名,到1950年有276名,1950外籍人有1100名。塞拉里昂1949年高级公职人员中非洲人有54名,外籍人有417名。而在英属非洲其他殖民地,除坦噶尼喀外,没有非洲人担任高级公职。尽管在英属东非有一些非洲人参与行政事务,但他们没有担任职务。在西印度的殖民地,1950年公职人员大约有50%由当地出生的人担任。在马来亚和新加坡分别有181名和102名本地人担任政府公职机构中的最高层的实质性职务和代理职务,占此类公职人员的比例分别是15%和23%。在香港395名高级公职人员中,有51名是本地人,大多数在教育、医务和其他职业中任职,担任行政职务的只有1名本地人。在塞浦路斯高级公职人员中有6名是本地出生的居民, 34名是外籍人。而在毛里求斯和塞舌尔高等公职人员中,本地官员已分别达70%和40%。48
能在殖民地担任公职的本地居民多半是在英国受过教育的。在殖民地公职人员本土化过程中,英国在培训殖民地学生方面采取了某些行动,以培训适合的担任高级公职的人选。各殖民地设有奖学金以培训能担任高级公职的学生。英国政府亦从1945年殖民地发展和福利法基金中拨出100万镑作为奖学金,另从殖民地发展和福利基金中拨出150万镑培训殖民地公共事务机构中的成员使其能担任高级公职。战后英国一些殖民地相继成立了高等教育机构。例如,1948年尼日利亚和黄金海岸成立了大学学院,1949年马来亚大学正式成立。殖民地教育的发展为公职人员的本土化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公职人员的任免权掌握在总督手中,总督专制制度也清楚地体现在这个方面。在英国有关殖民地的宪制改革的枢密院敕令中都明文规定公职人员的委任、晋升、调任、免职之权归总督拥有,总督根据英王或国务大臣的指示行使这种权力。尽管在殖民地通常成立了公共事务委员会,但其成员一般也是由总督自行委任。该委员会就公共事务问题向总督提供咨询,总督可不必听取委员会的意见。总督这种任免公职人员的权力只是到殖民地独立前夕当殖民地形成某种形式的“责任制政府”时才受到一些限制。例如,1954年英国关于黄金海岸宪法的枢密院敕令规定, 对最高法院法官、司法官和总审计官等特别职务的任命总督须事先咨询总理或相关的委员会。而对其他公职人员的委任、晋升、调任与解职仍由总督自行决定。该敕令亦规定公共事务委员会成员由总督在咨询总理之后委任,但该委员会只有责任向总督提供建议,总督不须按其建议行事。
总督的这种权力使英国在殖民撤退过程中能使受其青睐者担任公职,这是考察英国非殖民化历史时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弗兰克·菲雷迪在考察肯尼亚“茅茅运动”时指出,在英国在肯尼亚的殖民撤退过程中,那些在英国镇压“茅茅运动”时与殖民主义者合作的所谓的“忠诚者”不仅获得了肥沃的土地,而且其中许多人被迅速地提升到地方公职机构中去了。49
殖民地公职人员的本土化进程要缓于殖民地政治独立进程。当殖民地获得政治独立时,有许多英国人留下来继续担任公职。印度1947年独立时,就有许多英国官员留下,到1949年在印度的中央机构主要是外交机构中仍有大约1000名英国官员。在英国的非洲各殖民地获得独立时,公职人员的本土化亦是许多新生国家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1960年,英国殖民地只有16644名本地公职人员,而仍有25004名“外籍人”担任殖民地公职。在英联邦非洲,1960年有12091本地公职人员,而仍有16417名“外籍人”。50许多殖民地独立时与英国订立了关于公职人员的协定,对留下的英国公职人员的任职条件与权利作了详细规定。关于这一点本书第六章将另作考察。
结论
英国殖民地的宪制改革的中心内容是立法机关的改革,但宪制改革涉及的范围很广泛。在英国有关殖民地宪制改革的敕令中,对司法、财政、警察和公职人员的任免等问题往往作了详细的规定。宪制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国家制度的建立。殖民地的宪制一般来说是以英国的体制为模式的。
殖民地的宪制改革是英国通过敕令、皇室训令或议会立法来进行的。表面上看似乎是英国自愿赐予的,但实际上是对殖民地民族主义运动作出的一种反应。殖民地的宪制改革是殖民地人民反抗斗争的结果,是英国被迫进行的让步。殖民地民族主义运动发展的快慢和力量的大小决定着宪制改革的程度。民族主义力量较强大的殖民地,通常宪制发展的速度较快,亦能较早地获得独立。英国在殖民地进行的宪制改革不是被动的行为,制宪改革是对民族主义运动的一种以退为进的反应,是一种被迫采取的主动行为。宪制改革的出发点是为了通过某种让步来减缓民族主义力量的压力,以便维持殖民统治和保持英国的利益。但民族独立运动的发展是不以殖民主义者的意志为转移的,英国通过宪制改革只能延缓独立进程,而难以阻止殖民地走向独立。世界各殖民地争取独立有两条道路,一条是武装斗争的道路,一条是和平的道路。英国的宪制改革使民族主义者有可能选择一条通过和平的方式争取独立的道路。当然,和平的道路也是以强大的广泛的群众反殖斗争作后盾的。
英国殖民地的宪制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宪制改革在不断进行。但大的宪制改革发生在殖民地获得独立前的一段时间。在这一段时间里民族主义运动形成高潮,反殖民主义的力量不断加强,英国被迫采取不断的宪制改革措施,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形成了一个“宪制改革时期”。这一时期的到来在各殖民地不是同时的。如在印度“宪制改革时期”可以说是从一战前的莫利─明托改革开始,而在斯里兰卡这一时期则从一战结束后开始。在英属黑非洲,这一时期开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例如,加纳可以说是以1946年的宪制改革为标志的,而在肯尼亚则始于50年代中期。在英属圭亚那这一时期可以说始于1953年的宪制改革。这个“宪制改革时期”也是民族独立运动蓬勃发展的时期,从历史的客观的角度看也是一个权力转移的过程。当然,宪制改革不等于权力转移,但英国在殖民撤退过程中的权力转移是通过宪制改革来实现的。早期宪制改革的目的是通过让步来维持和延长殖民统治。当民族主义力量日益强大,英国政府预感到难以阻止殖民地独立时,它所主要考虑的是如何通过宪制改革移交权力以便来尽可能地维护英国的利益,维持英国对殖民地的长期的影响。这就关系到把权力交给谁和如何交权的问题。
在这个特殊的“宪制改革时期”,不管宪制改革的程度如何,英国对殖民地的宪制改革与权力转移仍有相当大的控制能力。在殖民地政治中,英国总督的权力是决定性的。即使在殖民地独立前夕,总督的权力受到某些限制,总督仍拥有诸多“保留的权力”,如对殖民地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有否决权。当殖民地政府的一些次要部门交给由选举产生的部长掌管时,重要的部门如对外事务、防卫和警察仍控制在总督手中。在殖民地独立前,英国国王和议会对殖民地的立法保有否决权,并且有权为殖民地制定法律,特别是有关对外事务与防卫,有权在紧急状态下立法,有权修改或废除殖民地宪法。从某种意义上讲英国掌握着一定的宪制改革和权力移交的主动权,这种主动权的大小取决于民族主义力量的大小和当时的国际环境。英国通过这样的“主动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选择权力移交的方式与对象,即如何转移权力和把权力交给谁。在被迫撤出殖民地时英国往往宁愿把权力交给比较温和的民族主义政党手中。例如,在英属圭亚那,英国不惜宣布“紧急状态”,出动军队,中止宪法,以阻止人民进步党当权。当后来恢复大选时,英国又根据圭亚那社会的特殊情况,采取“比例代表制”,终于阻止了人民进步党成为独立时的执政党。
在宪制改革过程中,英国通常是偏袒封建王公或土著酋长,给予他们更多的代表权,利用他们来钳制民族资产阶级的反殖斗争。对共产主义性质的政党和组织则采取抑制和镇压的措施。与此相联系的是支持民族主义运动中较温和的小党与较激进的大党抗衡,支持少数民族或较少的教派来与较大的民族或教派抗衡,以此来分化民族主义运动,削弱民族主义力量。这既能延缓殖民地独立进程,也能增大英国在撤出殖民地时讨价还价的筹码。扶植反对派或反对党来抗衡较大的民族主义政党是英国在宪制改革中常用的手法。值得注意的是表面上英国往往在相互矛盾的不同民族主义党派之间扮演一种“调停者”或“
仲裁人”的角色。当殖民地民族主义运动的主要党派力量十分强大,英国难以阻止其当政时,英国又往往比较灵活地与之妥协,以便在撤退时能保留更多的利益,同时使新生国家与英国保持较好的关系,并使其留在英联邦内。
在宪制改革过程中,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问题。在殖民地宪制发展初期,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均有很高的财产资格限制,只有少数富人才拥有这样的资格。因此宪制改革这时实际上是对民族资产阶级上层或封建势力作出的让步。随着民族主义运动的发展,宪制改革中关于选举权或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逐步下降。但任何财产资格限制都是有利于富人的。这样的宪制改革有利于民族资产阶级获得权力,从而使殖民地在战后特殊的国际环境下获得独立时建立资产阶级性质的国家。
有些殖民地的独立宪法明文规定对修改某些宪法条文的限制。这一点既反应了殖民地内部的矛盾,也体现了英国希望殖民地独立后能维持英国留下来的现状,保持旧的秩序。同时英国在殖民地独立时与其订立了一系列条约和协定,这些条约和协定在一定程度上亦是为了维持旧的秩序,并保持与殖民地的旧关系。关于这样的条约和协定我们在第六章中将作具体的考察。
注释:
1马丁·怀特:《英国殖民地宪法》(MartinWight,BritishColonial Constitutions),牛津,克拉林敦出版社1952年版,第34页;关于英国殖民地宪制发展阶段问题,可参阅怀特此书的前言。
2参阅安东娃等主编:《印度近代史》(北京编译社译),三联书店1978年版,下册,第1030-1031页。
3R.库普兰德:《印度的宪法问题》(R.Coupland,TheConstitutional Problem in India),牛津大学出版社1944年版,第1部分,第24-25页。
4恩·克·辛哈和阿·克·班纳吉:《印度通史》(张若达和冯金辛等译),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第4册,第1036页;参阅黄思骏:《英国不光彩地撤出印度》,见陈启能主编:《香港与英国的殖民撤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7-60页。
5杜德:《今日印度》(黄季方译),世界知识社1954年版,下册,第195页。
6R.库普兰德:《印度的宪法问题》,第1部分,第61-65页;杜德:《今日印度》,下册,第198-199页;A.C.班纳吉《印度宪法文献》(1757-1947)(A.C. Banerjee, Indian Constitutional Documents1757-1947),第3卷,加尔各达穆克赫吉出版公司1961年版,第37-38页。
7巴拉布舍维奇和季雅科夫主编:《印度现代史》(北京编译社译),三联书店1972年版,上册,第97-99页。
8R.库普兰德:《印度的宪法问题》,第1部分,第137-141页;N.甘古李:《印度的宪制发展》(N.Gangulee,ConstitutionalDevelopmentin India),安莫尔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149-152页。
9杜德:《今日印度》,下册,第213-216页。
10G.C.门狄斯:《英国统治下的锡兰》(G.C.Mendis,Ceylonunderthe British),科伦坡药商公司教育出版社1946年版,第38页。
11E.F.C.卢多维克:《锡兰现代史》(四川大学外文系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34页。
12C.R.德席尔瓦:《斯里兰卡简史》(C.R.deSilva,SriLanka:A History),伦敦,桑甘图书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187-188页。
13门狄斯:《英国统治下的锡兰》,第122页。
14C.R.德席瓦尔:《斯里兰卡简史》,第189页。
15同上, 第190页。
16E.F.C.卢多维克:《锡兰现代史》,第288页。
17C.R.德席尔瓦:《斯里兰卡简史》,第199-200页。
18英国内阁档案CAB128/9,CM44(47)2,1947年5月6日内阁关于森纳那亚克独立要求的结论,见罗纳德·海厄姆编《工党政府与帝国的终结1945-1951》,伦敦皇家文书局1992年版,第1册,第25号文件。
19威·恩·弗·瓦德:《加纳史》(彭家礼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下册,第542页,注释。
20同上,第542-546页。
21英国首相办公厅档案PREM11/1367,C(52)28,1952年2月9日李特尔顿关于黄金海岸宪法修正案的备忘录,见《英国关于帝国终结的文献》第2辑第1卷《加纳》(理查德·拉思伯恩编),伦敦皇家文书局1992年版,第1册,第115号文件。
22钱榆圭:《加纳--黑非洲民族独立运动的先锋》,见吴秉真和高晋元主编《非洲民族独立简史》,世界知识出版社1993年版,第203页。
23威·恩·弗·瓦德:《加纳史》,第582-583页。
24英国首相办公厅档案PREM11/1367,C(52)28,1952年2月9日李特尔顿关于黄金海岸宪法修正案的备忘录,见理查德·拉思伯恩编:《加纳》,第1册,第115号文件。
25理查德·拉思伯恩编:《加纳》,前言,第62页。
26英国殖民部档案CO554/1162,no18,1956年8月16日阿登-克拉克致伦诺克斯-博伊德的关于黄金海岸独立步骤的公文,同上,第2册,第248号文件。
27高晋元:《肯尼亚民族独立运动的战斗历程》,《西亚非洲》1987年第3期,第58页。
28S.N.勃贡科:《1945-1963年的肯尼亚:非洲民族运动研究》(S.N. Bogonko, Kenya1945-1963: A Study in African National Movement),肯尼亚文献局1980年版,第183页。
29佐伊·马什和G.W.金斯诺思:《东非史简编》(伍彤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336页。
30高晋元:《肯尼亚民族独立运动的战斗历程》,第59页。
31英国内阁档案CAB128/36,CC20(62),1962年3月8日。
32英国内阁档案CAB128/35,CC61(61),1961年11月9日。
33英国内阁档案CAB128/36,CC20(62),1962年3月8日;CAB128/36, CC22(62),1962年3月20日。
34英国内阁档案CAB128/37,CC60(63),1963年10月15日。
35英国内阁档案CAB128/38,CM1(63),1963年10月22日。
36小托马斯J.斯平纳:《圭亚那政治和社会史1945-1983》,(Thomas J. Spinner, Jr., A Political and Social History of Guyana,1945-1983),美国,韦斯特维出版社1984年版,第5页。
37巴兹尔A.英斯:《非殖民化与联合国中的冲突:圭亚那争取独立的斗争》 (Basil A. Ince, Decolonization and Conflict in the United Nations: Guyana's Struggle for Independence),美国,申克曼出版公司1974年版,第37页。
38雷蒙德·史密斯:《英属圭亚那》(吉林大学外语系翻译组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4、97页。
39转引自维尔T.戴利:《圭亚那人民简史》(VereJ. Daly, A Short History of the Guyanese People),麦克米伦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301页。
40巴兹尔A.英斯:《非殖民化与联合国中的冲突:圭亚那争取独立的斗争》,第40-41页。
41维尔T.戴利:《圭亚那人民简史》,第302页。
42巴兹尔A.英斯:《非殖民化与联合国中的冲突:圭亚那争取独立的斗争》,第46-47页。
43英国内阁档案CAB128/37,CC44(63),1963年7月4日。
44巴兹尔A.英斯:《非殖民化与联合国中的冲突:圭亚那争取独立的斗争》,第47-48页;英国内阁档案CAB128/38,CM3(63),1963年10月31日。
45维尔T.戴利:《圭亚那人民简史》,第307页。
46A.L.阿杜:《非洲新国家的文职机构》(A.L.Adu,The Civil Service in New African States),伦敦,乔治·艾伦和昂温出版公司1965年版,第16-17页。
47E.F.C.卢多维克:《锡兰现代史》,第310-311页。
48英国内阁档案CAB129/41,CP(50)171,1950年7月17日殖民大臣关于本地行政人员和殖民地公共事务机构的备忘录,见A.N.波特和A.J.斯托克威尔:《英国的帝国政策与非殖民化1938-1964》,第1卷(1938-1951),麦克米伦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58号文件。
49弗兰克·菲雷迪:《茅茅战争实论》(Frank Furedi, The Mau Mau War in Perspective),伦敦,詹姆斯·柯里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199-200页。
50尤苏弗·班古拉:《英国与英联邦非洲:经济关系的政治学1951-1975》(Yusuf Bangura, Britain and Commonwealth Africa: The Politics of Economic Relations,1951-1975),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63页。